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补充与修改

被引:4
作者
洪学军
机构
[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物权法; 民法; 担保法; 担保物权; 质权人; 债权人利益; 抵押权人; 抵押物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11.010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就担保物权专设一编予以规制,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将继续有效。在法律适用上要适用担保法、物权法,两法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了解和掌握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调整,对准确适用两法,依法设定担保物权,正确处理担保物权纠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调整在总的指导思想上是放松对担保物权的管制,这种调整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补充、修改。就吸收而言,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的大部分法条与担保法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搬,有时把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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