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儒家伦理的超功利特征

被引:4
作者
龙文懋
机构
[1] 首都师范大学东方文化研究所助教
关键词
超功利; 义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B82-092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儒家往往在狭义的范畴上运用“义”和“利”,即以“利公”、“利他”为“义”,以“利己”、“利我”为“不义”,把“义”与“利”看作矛盾。事实上义利问题所涵盖的内容不但指物质利益,还包括非物质利益。义与利并不必然地矛盾对立,没有理由笼而统之地讲“义”的价值高于“利”的价值。所谓“超功利”,是指不以功利作为最高价值目标,既不绝对排斥功利,也不把功利作为必不可少的价值目标之一。判断一个伦理体系是“功利”的,还是“超功利”的,不能以它是否主张保有道德对求利活动的约束为标准,也不能以它是否重视功利为标准。而应该从它的价值目标是什么、最高价值标准是什么、什么具有目的价值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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