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结果的本质

被引:4
作者
张纪寒 [1 ]
周新 [2 ]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2]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犯罪结果;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刑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犯罪结果的单一本质学说或与犯罪客体相联,或者与犯罪对象相关。但这两类犯罪结果学说与刑法理论都存在矛盾之处。以单一本质为基础形成的多层次犯罪结果学说,不仅在划分技术上有瑕疵,且从两重本质的关系来看,犯罪客体侵害是对包含犯罪对象侵害的犯罪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后得出的结论,不是因果意义上的结果。因此与犯罪客体相分离的、因果意义上的结果才是犯罪结果的本质。犯罪结果不仅是犯罪价值评价的素材,也与刑法在目的上意图防止的损害结果密切相关。所以在解释与运用上,犯罪结果应该与刑法的目的相关,且能够适用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认定,从而使对犯罪的通盘评价植根于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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