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修辞的要素

被引:6
作者
武飞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关键词
立法修辞; 权威; 听众; 可接受性;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1.003
中图分类号
D90-055 [法律语言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现代法治国家立法质量的提升需要借助于修辞。立法修辞就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为获得人们对法律内容的认同而采取说服性手段的行为。立法修辞过程至少包含了三个关键要素,即权威、听众和修辞方法。立法者权威是立法修辞的起点,在此基础上,立法者还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提升立法本身的权威。作为修辞所要影响的人,听众不再作为单纯的受众,而成为了修辞活动的中心,立法者必须结合特定的语境来以选择适当的修辞策略和方法,以实现立法的可接受性。
引用
收藏
页码:61 / 70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19 条
  • [1] 西方修辞学史.[M].刘亚猛; 著.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
  • [2] 罗念生全集.[M].(古希腊) 阿里斯托芬;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 [3] 追求象征的力量.[M].刘亚猛著;.三联书店.2004,
  • [4] 法律史解释.[M].(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 [5] 法律论证理论.[M].(德)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Alexy)著;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 [6] 超越法律.[M].(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著;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7] 自由秩序原理.[M].[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 著;邓正来 译.三联书店.1997,
  • [8] 法律制度.[M].(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M.Friedman)原著;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社.1994,
  • [10]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梁慧星
    [J]. 法商研究, 2010, 27 (06) : 35 -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