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被引:7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中止; 未遂;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1 [犯罪];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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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M].高铭暄;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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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纲要.[M].张明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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