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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重新定位及立法完善
被引: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朱慧灵
机构
:
[1]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
来源
: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
2006年
/ 03期
关键词
:
教唆犯;
教唆罪;
立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现行刑法在教唆犯这一问题上,完全承袭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是在法条排序上由原来的26条变为现在的29条。现行刑法对教唆犯的这种定位极易导致在刑事司法中对教唆犯的定罪与量刑无所适从。为解决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应在刑法分则中将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教唆罪,并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法定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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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1 / 142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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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教唆罪成立刍议
[J].
鲁昕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关系学院山东曲阜
鲁昕
.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5,
(10)
:115
-118
[2]
犯罪通论.[M].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3]
中国刑法学.[M].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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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唆罪成立刍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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