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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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建志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死刑案件核准权;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权; 解放军军事法院; 人民法院组织法; 死刑核准权; 刑事诉讼法; 刑事程序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7.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法释[2006]12号,以下简称《决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决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制度的涵义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是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而在刑事诉讼中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准确适用死刑、确保慎重适用死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准确地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涵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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