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保证人资格新论——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理性思考

被引:4
作者
陈义华
机构
[1] 广东肇庆学院
关键词
保证人资格; 分支机构; 担保公司; 保证公司; 担保法; 民法; 交易相对人; 可归责性; 对外提供; 外观事实; 商事外观主义; 表意人; 担保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符合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构成要件,应为有效担保。现行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相冲突,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对担保公司及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行为和组织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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