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共安全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责任

被引:27
作者
王秀哲
机构
[1]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公共安全; 个人信息; 政府责任;
D O I
10.16354/j.cnki.23-1013/d.2017.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现代社会的高风险性带来了公共安全维护的重大必要性,大数据信息技术为公共安全维护提供了个人信息数据化收集和利用的基础,由此带来了公共安全维护权力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结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聚集性、二次利用以及永久保存效应,在公共安全维护共享公益、社会组织利用个人信息的合成公益以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层叠交叉关系中,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维护的权力行使者,应该主动承担消极不侵犯以及积极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责任,并以此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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