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用BBS犯罪分析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不作为刑事责任

被引:7
作者
叶琦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网络连接服务商; 网络内容服务商; 不作为; 刑事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接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网络连接服务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成为互联网中不作为犯罪的主体。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原理来看,网络内容服务商如BBS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并且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犯罪。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却对这一犯罪主体及相关罪名没有明确规定,无疑会放纵此类危害甚大的犯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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