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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
被引:17
作者
:
徐静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徐静村
机构
:
[1]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2]
博士生导师
[3]
重庆
来源
:
中国司法鉴定
|
2005年
/ 04期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
刑事程序法;
鉴定人;
鉴定结论;
定位;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这个“决定”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作了重新界定, 这对于笔者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了体现“决定”的精神,在笔者主持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下称“拟制稿”)中,对有关刑事司法鉴定的规定作了重新设计。鉴定不再是侦查行为的一种, 也不再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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