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立法的宪法界限

被引:2
作者
王苏
上官丕亮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脑死亡; 专项立法; 宪法界限; 一元修正死亡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脑死亡立法虽是大势所趋,但其应该符合宪法理念,不得超越宪法界限。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应由全国人大制定《脑死亡法》。从平等原则出发,我国采用一元修正死亡标准更适宜。《脑死亡法》的制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应采取立法听证会等形式以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而且要明确规定脑死亡的判定主体、宣告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以确保脑死亡判定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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