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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的宪法界限
被引: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苏
上官丕亮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上官丕亮
机构
: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来源
:
医学与法学
|
2012年
/ 4卷
/ 06期
关键词
:
脑死亡;
专项立法;
宪法界限;
一元修正死亡标准;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脑死亡立法虽是大势所趋,但其应该符合宪法理念,不得超越宪法界限。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应由全国人大制定《脑死亡法》。从平等原则出发,我国采用一元修正死亡标准更适宜。《脑死亡法》的制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应采取立法听证会等形式以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而且要明确规定脑死亡的判定主体、宣告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以确保脑死亡判定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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