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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方自治的立法权
被引:1
作者
:
杜钢建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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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index:
0
机构:
国家行政学院
杜钢建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刘杰
机构
:
[1]
国家行政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小城镇建设
|
2000年
/ 02期
关键词
:
公共团体;
都道府县;
市镇;
立法权;
情报公开制度;
日本;
地方自治;
行政机关;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31.3 [];
学科分类号
:
0301 ;
摘要
:
<正> 日本在二战后制定的宪法确立地方自治原则,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在地方制度上推选地方公共团体自治,以宪法和法律规定各项自治权保障,对推进政治民主与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主要有:自治组织权、自治立法权、自治行政权、自治财政权等。现对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立法权简要叙述。 日本地方公共团体按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分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有都道府县和市镇村两个层次,是按宪法和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地方自治权的地方公共团体。特别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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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3 / 7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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