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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思考
被引:67
作者
:
常纪文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
常纪文
机构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
来源
: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006年
/ 04期
关键词
:
动物;
动物福利;
伙伴动物;
客体;
主体;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030209
[中国政治]
;
摘要
:
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及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把动物确定为人的伙伴动物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再次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一些学者经研究后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对这些立法及国外特殊的判例和风俗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法律关系客体或者保护对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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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 / 1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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