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思考

被引:67
作者
常纪文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键词
动物; 动物福利; 伙伴动物; 客体; 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及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把动物确定为人的伙伴动物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再次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一些学者经研究后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对这些立法及国外特殊的判例和风俗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法律关系客体或者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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