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探讨医学文书作为证据应具备基本特征和法律责任。方法 应用证据学理论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 对医学文书的证据材料属性和标准进行分析。结果 医学文书属公文性书证, 作为证据应具备下列标准: (1) 按卫生部门规定时限完成, 不能在诉讼后补写; (2) 出具的医学文书应是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3) 必须是医师亲自诊治、检查; (4) 出具医学文书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在医学临术实践中, 涉及法律诉讼有关医学文书存在种种缺陷。结论 医学文书作为证据已受到法医学、医学和法律界广泛关注, 医学文书不完整及各种改动、丢失、补写必然影响证据可靠性和可信度。出具虚假医学文书, 应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