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利益秩序的一点思考

被引:9
作者
刘国利 [1 ]
朱勇 [2 ]
机构
[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 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法的本质; 法的主体性; 法的公共性; 利益秩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的主体性是指法体现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不平衡程度,法的公共性是指法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是法的双重属性,它们既是分立的,又是契合的。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欲实现这一目标,正确处理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是其关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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