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被引:4
作者
肖京 [1 ,2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关键词
环境税收立法; 税种名称; 法律性质; 征收管理机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2.22 [税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对环境税收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宽泛,以便对具体的税收内容进行详细的设计。新税种的名称应确定为"环境税",而不宜定为"绿税""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税收的性质应定位为目的税,以突出环境税收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化解当前环境保护资金短缺的问题。新税种的征收管理机关应明确为国税部门,以保障税款的足额、及时征收;同时,要强调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环境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跨地区、跨流域污染,地方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区域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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