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知情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及其刑事保护边界

被引:7
作者
自正法 [1 ]
韩铁柱 [2 ]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2]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流通知情权; 超个人法益; 个人法益; 自然法方法; 必要性方法;
D O I
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20.05.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持续发生,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理论上尚未明确,导致刑事保护的界限模糊、教义规则明确性不足。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研究表明,以"侵犯"为经验基础与条文不符,在方法论上存在偏差,无法实现构成要件的解释目的。按照刑事不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阶层思维,应先明确形式法益,再利用实质法益方法进行遴选。从法条出发,明确"流通"的经验基础,结合文义解释和自然法方法,可得出信息流通权这一形式法益;再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背景作必要性遴选,可知所保护的法益为流通知情权。运用自然法方法检验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自然犯,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只是提示性的规定。必要性方法否定滥用行为是刑事规制的必要,而限制解释"获取""提供"等行为要件为依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新型犯罪行为提供个案适用空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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