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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被引:1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江伟
王国征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国征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青岛大学法律系
来源
: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
1999年
/ 01期
关键词
:
当事人能力;
合伙债务;
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合伙人;
合伙财产;
合伙事务;
合伙组织;
民事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合伙企业;
合伙制企业;
非法人团体;
民事诉讼法;
法人资格;
D O I
: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1999.01.002
中图分类号
:
D925.18 [];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一、关于合伙是否为民事诉讼主体之争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合伙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因合伙事务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加。对于这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谁应为当事人?是将合伙本身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又叫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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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1 / 26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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