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还是自治,的确是个问题!——对《民法总则(草案)》“法人”章的评论

被引:20
作者
张谷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宗教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6.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中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并不具有草案说明中胪陈的优点,恰恰体现立法者的保守;营利法人部分的规定既无实际效用,也存在科学性方面的瑕疵;公法人与私法人不分才导致非营利法人成为一个混乱的"大杂烩",尤其是其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掩盖了目前特别法调整的现状。因此,民法总则立法还是应该区分公、私法人,重点规定私法人;私法人中应该以社团、财团为标准,将经济目的社团法人让诸特别私法,民法总则中重点规定非经济目的社团和财团;在规定非经济目的社团时,应该根据宪法确立更为开放的原则,以便将来对特别法加以修订,以更好地落实宪法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基本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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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成 .
湖南社会科学, 2012, (05) :46-49
[3]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M]. 厦门大学出版社 , 魏磊杰, 2016
[4]  
宪法精解[M]. 法律出版社 , 蔡定剑, 2006
[5]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指南[M]. 法律出版社 , 本书编写组编著, 1999
[6]  
民法通则概论[M]. 群众出版社 , 徐开墅等编著, 198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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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斯诺文集[M]. 新华出版社 , (美)斯诺(Snow,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