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被引:5
作者
林广海
张学军
机构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商; 构成要件; 商人; 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 P-P; 侵权作品;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22.013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P—P(又称P2P)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非法传播作品,但仍然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有权利和能力监督、终止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从用户的侵权行为中直接受益,却未尽严格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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