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被引:28
作者
秦天宝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关键词
遗传资源; 获取与惠益分享; 事先知情同意; 法律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为了应对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生物剽窃"现象,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有效管制,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借鉴其他领域的成功经验,引入了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制度,并为各国建立国家与利益相关者的双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确立了国际法框架。事先知情同意要求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应在其生物开发活动开展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寻求相关主体的同意,在这段时间内相关主体可以根据获取申请者以合理方式提供的信息做到全面知情,并以特定格式就获取申请者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安排作出明确的、肯定的授权。
引用
收藏
页码:80 / 91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及其最新发展:从框架到实施 [J].
张湘兰 ;
秦天宝 .
法学评论, 2003, (03) :93-104
[2]  
遗传资源获取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秦天宝, 2006
[3]  
国际与外国遗传资源法选编[M]. 法律出版社 , 秦天宝编/译, 2005
[4]  
公约. .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