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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被引:18
作者
:
刘翠霄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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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刘翠霄
机构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88年
/ 04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对法律关系客体的几种不同见解关于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解放前我国法学者多是只讲"权利客体",如:1.认为人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为权利之客体,其最重要者,则为物。2.认为"权利之客体者,依法律之保护以满足人类生活之资料者也。……权利之客体为物"。3.认为权利之种类不一,故客体之种类亦异,就其最著者言之,有物与行为两种。解放后,苏联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对我国有很大的影响。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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