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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民事责任
被引:3
作者
:
谢欣欣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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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欣欣
谢春晖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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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春晖
机构
:
[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案例)
|
2016年
/ 02期
关键词
:
虚假陈述;
投资者;
重大事件;
因果关系;
法院;
司法机关;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照明;
民事责任;
投资差额损失;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虚假陈述行为;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02.023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不当信息披露行为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应当认定上市公司构成对重大事件虚假陈述。法院应从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个层面,判断投资者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案号一审:(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号二审:(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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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9 / 73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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