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改革:金融分业混业的中间路线——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系列谈之九

被引:7
作者
王兆星 [1 ,2 ]
机构
[1] 中国银监会
[2]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关键词
结构性改革; 对冲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 法人实体; 零售银行; 风险传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混业经营; 金融安全网; 高风险业务; 沃尔克法则; 银行控股公司; 传统银行业务; 大型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 风险处置; 《多德—弗兰克法案》; 中间路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31.1 [银行制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某种意义上讲,每一场金融危机都是新一轮金融变革的开始。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大萧条导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诞生,并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直到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才正式进入混业时代。而在随后的十年中,与混业经营模式密切相关的交叉风险传染和被掩盖起来的过度风险积累成为新一轮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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