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之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协议基本一致,国内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成为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在该领域有效发挥作用。成员方知识产权法实施状况的多样性和TRIPs协议有关用语的抽象性,使得特别工作组或上诉机构难以认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实施状态违反TRIPs协议。而即使发达国家能够在有关争端中胜诉,裁决执行监督机制也很难保证该裁决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有效执行。最后,如同特别301条款实践所证明的,贸易报复措施可以将有关知识产权立法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却不能使这些法律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