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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制裁制度
被引:45
作者
:
邵建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
邵建东
机构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
来源
: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
2004年
/ 04期
关键词
:
应刑罚性;
反垄断法;
刑事责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根基,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经验,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或“先行政后司法”原则来分清垄断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对行政垄断、卡特尔、纵向价格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实施刑事惩戒,充分发挥刑罚在竞争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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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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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争法教程[M]. 知识产权出版社 , 邵建东编著,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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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欧共体竞争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王晓晔著, 2001
[4]
来自竞争的繁荣[M]. 商务印书馆[德]路德维希·艾哈德(L·Erhard),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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