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溢油事件暴露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存在若干缺陷。行政责任方面,存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严、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过轻等问题,应当细化海洋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严格对污染海洋者的行政处罚。海洋生态损害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污染损害责任的创造,但条文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应当在明确海洋生态损害的构成,指明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方法,详细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项目,确定海洋生态损害的诉讼制度。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使原海洋环境保护刑事责任制度已经落后。应当出台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并修改相关法律中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