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抑或财产权利?——《民法典》规定的“数据”的法律性质认定

被引:18
作者
沈浩蓝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数据; 市场主体数据; 数据权; 法益;
D O I
10.19685/j.cnki.cn11-2922/n.2021.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关于"数据"的规定是其对大数据时代的响应,彰显了《民法典》的时代性与前瞻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宣示功能。然而,《民法典》对其具体意涵、法律性质等均未明确,无法为数据要素领域的后续规则建构提供切实指引。长远观之,这无疑将阻滞我国数据产业的发展。鉴于《民法典》采取了"个人信息"与"数据"二分模式,可以推知其规定的"数据"仅指具有财产属性的市场主体数据而非主要体现人格利益的个人数据。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利益成权的理论正当性、受保护利益的独立性和利益成权的现实影响三个标准考察《民法典》规定的"数据"在法律性质上是权利还是法益。洛克劳动理论证成了市场主体数据成权的理论正当性;数据条款保护的利益具有区别于其他接近利益的独立性;市场主体数据成权将积极助推我国数据产业发展。因此,《民法典》规定的"数据"应当被认定为财产权利而非法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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