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行为类型化探析

被引:6
作者
徐立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关键词
杀人行为类型; 立法; 杀人类型化; 犯罪效应; 故意杀人量刑; 杀人立法分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上的根据又有实践上的依据,类型化就是区别化,是概念式思维的补充。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意义在于它能使量刑的基准细化,弥补行为评价的不足以及有效消减死刑适用条款等。杀人行为类型化的哲学依据是相对意志自由;类型化的标尺是犯罪效应。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思路是首先将杀人行为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故意杀人行为又根据责任阶梯分为:普通故意杀人、加重故意杀人及减轻故意杀人;减轻的故意杀人又依据行为类型分为:挑衅杀人、应请求杀人、帮助自杀、教唆或者逼迫他人自杀等。本文还讨论了各种杀人行为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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