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

被引:17
作者
邓建鹏
机构
[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清朝; 官代书; 诉讼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清代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呈交的状纸须由通过考试获得资格的官代书抄写及核查,并盖上衙门颁发的戳记。官代书有义务检查当事人控诉是否真实,据之书写状纸并以此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代书制度的设置,弥补了诉讼制度的不足,但主要目的在于去除讼师行业、协助衙门限制过多的诉讼、提高衙门的审判效率。官代书虽有为私人服务的现代律师色彩,但工作性质更像是庭前立案审查机制,成为协助公权力运作的工具。因此,在清末,官代书制度演化为审判机构的部分职责,而非成为向近代律师制度转化的本土资源,从而走向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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