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草案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被引:5
作者
徐澜波
庞士奋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征收; 征用; 拆迁;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特许物权;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5.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因为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情形、法律后果不同,所以物权法草案中宜将两者作分立规定。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以兼顾法律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可准用中介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调整。关于建设用地的续期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物权法可仅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程序由单行法规定。对于设定了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土地承包经营者可以将该耕地抵押。这样不仅符合法理,也是现实的需要;其负面影响可以通过配套制度设计予以控制。对特许物权,可在物权法中列出名称,由特别法规定相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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