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被引:37
作者
赵家仪
陈华庭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买卖合同; 转移占有; 风险; 所有权主义; 交付主义;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3.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于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一词 ,立法界和学界都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而字面意义上的“交付”仅指“转移占有” ,上述混乱导致对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所谓“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的截然划分是断章取义的结果 ,而且“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也值得怀疑 ,我国采取的是“所有权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立法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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