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论"将国家干预作为中西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唯一路径,这不符合中国经济法的历史。"干预论"主张经济法应谦抑一些,紧缩国家(政府)的经济治理职能,不恰当地高估市场的主导作用,忽视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干预论"将经济法塑造成只调整不平等关系,是服从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部门法,是自我矮化、不符实际的。经济法不是单一的公法,而是公私混合的社会法;经济法不仅仅调整不平等的纵向经济关系,还调整一些平等的横向经济关系。"干预论"为经济法瘦身,内敛外谦,企图用偏安一角、裁体量衣换取民法的认可,也是不现实的。"干预论"对企业的忽视是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由来已久的问题,将企业塑造成不平等关系中的调控受体是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