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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被引:34
作者
:
汤啸天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
汤啸天
机构
:
[1]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
来源
: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0年
/ 02期
关键词
:
坦白;
抗拒;
沉默权;
人权;
司法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 ,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 ,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 :“坦白应当从宽 ,沉默受到保护 ,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 ,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 ,根据我国的国情 ,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当前 ,应当审慎地对刑诉法第93条进行修改 ,明确规定沉默权只能有限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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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1 / 37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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