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54
作者
赵秉志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死刑; 死缓; 量刑情节; 立法控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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