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思考

被引:10
作者
汪力
机构
[1] 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重庆市
关键词
见义勇为; 社会控制; 法律行为; 立法思考;
D O I
10.13718/j.cnki.xdsk.2002.06.002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当前 ,对见义勇为的社会控制应在充分发挥道德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控制。在坚持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为先、保护见义勇为的责任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正确处理见义勇为不当造成侵权 (或者防卫过当 )、区分特定主体的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原则基础上 ,从立法理由、立法形式、框架设计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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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1997, (06) :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