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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附视频
被引:9
作者
:
蔡晖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晖
机构
:
[1]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1998年
/ 02期
关键词
:
发回重审;
法院;
发回更审;
司法机关;
案件;
判决认定;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民事诉讼法;
事实错误;
二审程序;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1998.02.022
中图分类号
:
D915.16 [];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蔡晖随着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一个新的议题成了法官们讨论的热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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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1 / 42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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