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趋势

被引:20
作者
石佳友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人格权; 民法典; 私法宪法化; 一般人格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格权制度相对于民法典的其他制度出现较晚,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民法典是以财产权为中心而建构的。法国的人格权立法出现尤晚,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宽泛的措辞,侵权法对人格权提供了比较周延的保护;当代法国的人格权以第9条私生活受保护为中心而构建。德国人格权保护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其宪法保护体系,联邦基本法和宪法法院成为人格权保护的坚实基石;法院判例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发展的母体。瑞士人格权制度的特色是债法典与民法典的二元格局,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作为绝对权的效果,而债法典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效果。魁北克民法典中人格权的立法是对魁北克人权宪章的具体化,二者之间的和谐一致关系确保民法典对宪法基本权利赋予有效保护。从总体上看,人格权立法存在如下趋势:人格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宪法维度;法官和司法判例在人格权保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格权立法仍然存在不断强化的趋势;身体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当代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一般人格权制度有其独特的制度语境,不宜简单照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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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0 / 161+208 +208-209
页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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