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若干问题

被引:1
作者
张晶
顾强
机构
[1] 安徽大学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主体; 犯罪故意; 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根据客观行为的表现进行考量。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成立必须扰乱金融秩序。构成本罪不以行为人向公众宣传、介绍为必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实施数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数罪。犯本罪的单位和本单位的人员不构成共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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