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对民法债权保障制度的移用

被引:9
作者
杨小强
机构
[1] 广州中山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债权保障; 第三人; 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纳税担保; 税收债权; 税法; 税收制度; 债务人财产; 民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 [财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债的关系建立后,民法基于鼓励交易之宗旨,设立专门制度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一,设立债的保全制度。其二,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当事人设定某种担保,这称为事先确定的债权的积极保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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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 [J].
张守文 .
中外法学, 1997, (05) :42-48
[2]  
税收新论.[M].夏清成等编著;.中国税务出版社.1996,
[3]  
日本地方税法.[M].吴炳昌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
[4]  
日本税法原理.[M].(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