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兼与梁慧星、易继明教授商榷

被引:89
作者
李扬
机构
[1]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自然权利; 法定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财产权劳动理论会产生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危险,导致知识产权界定的困难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具有创权和限权的双重功效;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是一个以自由为起点、以社会整体效率为连接点、以社会正义为依归的完整链条;知识产权司法应当坚持整体性观念。虽然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之外存在适用传统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性,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禁止的只是某种行为样态,保护的只是某种利益或优势,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原告享有某种特定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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