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被引:9
作者
韩俊
机构
[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研究员
关键词
土地财产权利; 土地征用; 按份共有; 集体所有制; 分别共有; 社会主义公有制; 农民; 劳动者; 农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权; 农村集体土地;
D O I
10.19632/j.cnki.11-3953/a.2004.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正> 一、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有关重要法律中都有规定,但是,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内涵是,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人人有份”的成员权,但并不拥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人走权失”。现在的乡镇是一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都不是全体农民以平等身份参加的集体经济实体,都不适于充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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