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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目标及其实现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泽想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3年
/ 03期
关键词
: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改革开放,需要改善现行的行政程序制度和行政文化环境,实行行政程序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为适应这种要求,有必要首先从理论上设计适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比较理想的行政程序法.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目标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应追求以下两个基本目标:(一)权益保障目标权益保障目标,即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例如行政处罚的程序有无规定,规定得是否详密,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是否适当等,对于相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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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美)斯坦(Stein;P.);(美)香德(Shand;J.)著;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1990,
[2]
正义论.[M].(美)罗尔斯(Rawls;J.)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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