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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
被引:24
作者
:
徐祥民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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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徐祥民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巩固
[
2
]
机构
: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2]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论坛
|
2009年
/ 24卷
/ 02期
关键词
:
环境法;
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
狭义;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8 ;
摘要
:
环境法体系是法律体系意义上的概念,不是立法体系意义上概念。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区别环境法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从狭义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民法、环境刑法不属于环境法。环境法体系可分为基本法与具体法,其中具体法又可分为事务法和手段法。狭义环境法的确定对于规范环境法学研究,推动环境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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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1 / 28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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