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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法治化要立法先行
被引:19
作者
:
郎佩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郎佩娟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
2016年
/ 08期
关键词
:
决策程序;
适用范围;
决策失误;
法治化;
容错机制;
立法先行;
D O I
:
10.14117/j.cnki.cn11-3331/d.2016.08.004
中图分类号
:
D262.3 [党的干部工作];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容错机制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容错机制规范、统一运行,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的必由之路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在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政府工作而言,容错纠错机制是指:当政府官员因改革创新或者行政有为而出现过错时,政府系统要有容受和纠正过错的制度机制。据此,容错纠错机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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