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四等官”审判制度初探

被引:11
作者
童光政
机构
[1] 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四等官”; 审判制度; 法律史;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唐宋审判机关的内部司法官按其权限和职掌可分为四等 :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他们在判案过程中 ,既各司其职、连署文案 ,又相互牵掣、承担连带责任。这既是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 ,又是同一审级中的内部监督机制 ,对明清的法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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