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而且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陈伟忠同志商榷

被引:5
作者
朱忠虎 [1 ]
严非 [2 ]
机构
[1]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键词
合理性审查;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劳动者; 生产力; 陈伟; 法院; 司法机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本刊2012年第8期刊登了陈伟忠同志《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的文章,文章认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内容合理性审查是不合法的,搞乱了企业正常的民主管理秩序。笔者认为,陈文的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了专门规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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