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

被引:20
作者
王利明
姚辉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违约责任制度; 当事人; 定金; 不安抗辩权制度; 损害赔偿; 侵害债权; 经济合同法; 经济法; 合同成立; 违约金; 情事变更原则; 情势变迁原则; 瑕疵担保; 可得利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制定并实施相对完善的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违约责任制度既是合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主要违约行为形态及责任方式,具有不可忽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在我国的统一合同法中,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双方违约、第三人侵害债权等违约责任制度,应当使瑕疵担保责任和不适当履行责任两种制度合而为一,应当确立违约金以惩罚性为主、赔偿性为辅的原则。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其中可得利益赔偿的合理标准,以及强制实际履行、定金制裁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等问题,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引用
收藏
页码:4 / 18
页数:15
相关论文
共 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