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法中瑕疵权利的规制问题

被引:7
作者
杜景林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键词
瑕疵权利; 危险转移; 违约责任; 竞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瑕疵标的物,由此出卖人的履行行为不发生清偿效力,不发生危险转移。在危险转移之后,应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再履行,主张解除或者减价,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偿还无谓支出的费用。为方便法律适用,需要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条文。买受人的瑕疵权利之间存在顺位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性,其他法律救济仅辅助性地适用。瑕疵权利与其他法律救济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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